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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收养证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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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申请收养公证

1、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收养公证。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2、申请收养公证收养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或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公证受理

申请受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无异议。

三、公证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四、出具公证书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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