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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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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受害人可以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是这样的: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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