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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案外人如何处理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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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方式为,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多久可以收到的回执

一般在15日左右给予回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执行异议的监督程序

(一)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四)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情况复杂,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局面申报院长审批。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前日内签发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五)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分别进行处理。属本院一审判决、上级维持的,根据本院院长批准上级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把会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审批。上级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一份送回执行。执行收到上级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意见后,应立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异议人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

(七)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八)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上级人民应在收到执行提请再审意见书后的一个月后,把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再审)复函执行。

(九)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三、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可不可以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可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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