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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概念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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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介绍了对外担保的核准和备案工作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境内企业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要求等。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法律分析

在确保、抵押和质押等方面,对外担保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均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一、对外担保

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结语

对外担保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均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银行提供对外担保需遵守指标管理,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需实行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境内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实施风险管理。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等方式调回境内使用,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对外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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